罐车队司机管理制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提高出车率、提升车辆运行效率,确保完成车队各项管理指标和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行车
第一条 司机应主动学习并熟知、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服从交警指挥,服从车辆调度指令。
第二条 出车期间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车辆、驾驶员各种证件。 第三条 禁止酒后驾车。
第四条 开车应保持良好的体力,精神集中。
第五条 应熟知公司供应工地的行车路线,并按通行证标明的路线行驶,行车期间应规范行车,不得辗压实线,不得超速行车、强行超车,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行车必须靠右行驶、未经允许不得上高架桥。
第六条 应熟悉自己驾驶车辆的长宽高,注意路上限高、限宽、限重标志,不得强行通过。
第七条 礼让行人、避让非机动车,路过村镇或人员、车辆密集的路段,应注意观察,放慢车速,尽量不改道行驶,左右转弯时要特别提高警惕,留出安全距离,确保安全。
第二部分 车辆保养、维修
第八条 司机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包括车身、罐体、驾驶室、发动机仓、罐内),交接班时应检查车辆柴油、机油、水、电及其它性
能是否正常,每次发车前应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第九条 定期检查车辆灯光、雨刷、视频监控设备、GPS定位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发生故障时及时报修,不得私自拆改。
第十条 司机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保养要求,按保养规程要求定期进行保养。
第十一条 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维修、维修前应向车队代班队长说明故障现象,经同意后在公司修理厂或外委修理厂维修,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修理车辆。
第十二条 如预计修车时间超过两个小时,司机应服务调车安排,先行驾驶其它车辆优先完成砼拉运任务。
第十三条 修车期间,司机应配合维修工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维修工尽快修复车辆。
第十四条 车辆发生刮蹭、轻微磕碰等不影响行车的损伤应报备车队队长,在任务不足时进行维修。
第三部分 文明行车、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在厂区内行车,应控制车速,确保安全,夜间在北厂区禁止使用喇叭,不干扰其它同事休息。
第十六条 洗灌水应倒入砂石分离系统,不得倒入厂南废水池。 第十七条 车辆应停放在厂区内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市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加塞;不得使用汽喇叭;合理使用远近光灯;通过路口(不管有无红绿灯)必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执行运送砼任务时应听从调度室、车队值班队长或其它人员现场(现场优先)指挥,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
第二十条 进入工地,按工地指示牌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车,不使用或尽量少使用喇叭,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二十一条 注意工地内堆放的材料、架空线缆、管道等障碍物,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碾压工地设施或行驶到不允许行驶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工地随意倾倒余料、废水,必须倾倒时须征得现场管理人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对讲机,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在对讲机里讲与工作无关的话,更不得在对讲机里讲脏话。
第二十四条 司机应积极完成砼运送任务,不得在厂外随意停车休息或采用其它方式消极怠工。
第四部分 质量
第二十五条 司机应主动关注砼质量,参与砼质量过程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保证最终砼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车上应随车携带20KG减水剂,以备调灰使用。 第二十七条 车辆发车前,司机应无条件配合质检人员取样、目测砼坍落度等指标,出厂检验合格才能出厂。
第二十八条 拿到发货单,司机应认真查看砼标号、计划送达的工程地址、泵号等信息,到达工地后应再次确认工地名称、标号、泵号等信息,确保及时、正确运送砼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 到达工地后,如条件允许,司机应在泵送前查看砼
质量,如发现砼坍落度损失大,离析等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化验室反映,并根据化验室的指导(或指导书)对砼进行调整或等待化验室、调度室的调度命令。
第三十条 每次洗罐后,在接灰之前,应将罐内积水排放干净(快还反转罐体一分钟,直到没有积水排出)。
第三十一条 禁止私自向砼中加水。
第五部分 出车待命
第三十二条 车辆交接班完成后或完成砼运送任务返厂后,应立即通过对讲机向坐台调度报告:“XXX号车待命,司机是XXX”。
第三十三条 如车辆返厂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待命出车,司机应向值班队长说明情况,由值班队长根据情况向调度室说明:“XXX号车取消待命”。在问题解决后,司机应汇报值班队长,由值班队长向调度室说明:“XXX号车恢复待命,可以出车”。
第三十四条 调度室按待命顺序安排出车,不得随意调整发车顺序。
第三十五条 值班队长应随时了解取消待命车辆的情况,在问题排除后及时要求车辆恢复待命。
第三十六条 司机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室指令,有呼必应。
第六部分 奖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行车不携带有效证件,责任由个人完全承担。 第三十八条 酒后驾车,罚款500元,立即开除。
第三十九条 除因公司原因无通行证闯禁行或因闯禁行产生的
其它处罚,其它被交通监控设施拍下的闯禁行、闯红灯、不按车道行施、压线、走高架桥、不系安全带、开车时使用手机等违法行为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 不注意限高、限宽标志,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擅自到厂外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洗车后的废水不倒入砂石分离系统,直接倒入厂南废水池,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在厂内随意停放车辆,罚款20元/次。
第四十四条 不听从指令,随意变更行车路线,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或发生事故,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不遵守文明行车规定,在工地内碾压、磕碰工地财产或挂断相关线路,造成损失的,由司机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在对讲机中说脏话,谩骂相关员工,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砼送错工地,导致事故,处罚2000元/次,由此造成更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罐内积水不排放干净,进站接灰,造成损失的,罚款500/次。
第四十九条 拆除、破坏车辆监控设备,导致车辆GPS定位、视频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找不到责任人的,对该车两名司机各罚款200元,找到责任人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在相关设备修复后
又被人为损坏的,罚款1000元,并予开除。
第五十条 车辆交班后或返车后无故不向调度室报告待命,私自歇车、不出车的,每次罚款100元。一个月连续三次发生无故不待命出车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一条 完成砼运送任务,途中办私事或随意停车休息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当月未发生违反本制度情况的司机,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