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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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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制度

一、认真做好来信回复和来访接待工作。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应耐心接待来访群众,并主动宣传有关林权纠纷法律法规,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做到耐心细致、不怕麻烦。

二、依法立案。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诉或申请载明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填写立案登记表。并根据仁府[2009]61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调查取证。林权纠纷调处人员应实事求是查清争议主体、标的、地点、四至范围及各个时期林地权属历史变革情况,调取相关书证、人证、物证等,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综合分析。林权纠纷调处人员应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情况综合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形成仲裁文书初稿。

五、调解协商。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双方交换查阅证据,质证辩论等,并做好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六、依法裁决。调解无效后,由林权纠纷调处办根据县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意见,形成仲裁文书初稿,依据法定程序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七、送达文书。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将立案受理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时应及时收回签收回执,以备存查。

八、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裁决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应在法定工作日10天内制作行政复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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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书,连同案件卷宗移交上级政府审查,复议。

九、代理应诉。当事人不服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应在法定工作日10天内制作行政诉讼答辩状,并凭委托书全权代理县政府出庭应诉。

十、结案归档。案件结束后,写出结案报告,林权纠纷调处内业工作人员应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十一、档案保管。林权纠纷调处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案卷归档后的保全管理工作,结案后的文字材料、书面证词、文图证物等,应装订成册、编序保存,以备查验。

十二、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信访局的要求,对涉及山林纠纷调处的上访群众及时到场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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