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7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
知
(长政办发〔2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1 / 2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下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城乡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
2 / 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2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