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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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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公司员工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X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在老师傅的带领下上岗作业。

一、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1、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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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X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新进员工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每月不少于一天,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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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3)公司安全生产现状及安全基本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

(5)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X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级安全教育,时间每月不少于二天,内容为: (1)车间作业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危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等; (6)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3、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每周不少于一次,内容为: (1)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进员工、代培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新员工到岗后,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才能上岗操作。三个月后如能独立方可单独操作(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第二条 来公司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的教育。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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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一级)

新进公司员工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X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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