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 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
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 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 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
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 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
的用地规划。
1. 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
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筑
(建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低层 居住建筑 多层
容积率 1.0 1.5 建筑密度 35% 28% 高层 般办公 建 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商业服务 高层 建筑 多层 综合建筑 高层
3.5 1.5 3.5 2.5 20% 25% 20% 45% 5.0 2.2 6.0 40% 40% 35% 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 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 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
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 建1中相应居住 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主要朝向: 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
的1. 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
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 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南侧为 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
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 .2次要朝向: 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 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 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 . 2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
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 13 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 低层之间不小于 6 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 4 米。
4、建筑退让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主要朝向
4.1.1.1 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9 米,多层与多、
0.75 倍,且最小
距离不小于 2 米。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0.75 倍,且最小
距离不小于 10 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