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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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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一、[案例]

1995年4月,由某市交通局出资设立了顺昌加油站,

领取了营业执照。顺昌加油站张贴了一个“过往车辆须知” 的通知,规定:凡是过往车辆都应在顺昌加油站加油,违者 罚款100元。1996年10月5日,一辆外省的货车经过顺昌 加油站,站内人员要求司机赵某加油。赵某不同意。站内人 员指着墙上的通知说,不加油就罚款

100元。双方为此发生

争执,站内人员扣下了赵某的驾驶证,并将赵某和另一名随 车人员拘禁起来,强行收取了 收据。

[问题]

顺昌加油站的做法合法吗? [分析]

本案中的顺昌加油站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主要表现 在下列两个方面:

(I )顺昌加油站没有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顺昌加油 站是由市交通局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它不是行政机关,根 本就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按照《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

行政法规,

100元“罚款”,并没有出具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以及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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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除此之 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罚款处罚。本案中顺昌加油站 的“过往车辆须知”属于企业服务通知,该通知中设定罚款 处罚是非法的,无效的。

(2)顺昌加油站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有权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顺昌加油站是企业法人, 法律没有授权给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而且,顺昌加油站实 施“处罚”的方式也是不对的。它把不交“罚款”的司机和 随车人员拘禁起来,逼其交款,收款后又不出具收据,所有 这些都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顺昌加油站的做法是与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相悖的,其行为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是行使国家 权力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情]

1996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 者的投诉,反映该市三友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 理。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 三友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 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三友商场作出行政处 罚:对三友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 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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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 [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主要有三种:①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③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 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 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且《行政处罚法》对委托行为规定了 必要条件,包括:①委托行为必须经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 在职权范围内委托;②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 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③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

④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负责监 督,并对该处罚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市工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 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 身也合法,应认定委托有效。因此,市消费者协会以委托机 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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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男13岁)。 年1997 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 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 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 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 3日。

[问题]

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 理? [分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责任能力的问题。所谓行政责任能力,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独立地承 担法律后果的能力。根据法律,凡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 织自成立时起即具有责任能力。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则必须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因此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有 密切联系。世界各国一般都以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公民具有行 政责任能力的标准。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 行为负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就是责任年龄。没有达 到行政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受罚主体,其所实施的违法 行为,不受行政处罚。这是因为:违法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 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人的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意识和 意志,是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发育成熟的。我国《行 政处罚法》将14周岁作为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 也是考虑到公民达到14周岁时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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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行为和意志的能力。

本案中,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 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 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 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但是,这也不 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 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四、[案情]

1996年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 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外地共购进柴油

180吨,

至同年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 80% 10月26日,该县标准 计量局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 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于是对农村服务公 司做出处罚决定:(一)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二)没收

非法所得4.3万元;(三)罚款 2000元。同年10月,县工 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工 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算器具不合格,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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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与标准计量局基本相同的行政处 罚。农村服务公司不服,以公司违法行为已受处罚,工商局 又再次做出处罚不合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县工商局可以对农村服务公司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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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行政法一、[案例]1995年4月,由某市交通局出资设立了顺昌加油站,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顺昌加油站张贴了一个“过往车辆须知”的通知,规定:凡是过往车辆都应在顺昌加油站加油,违者罚款100元。1996年10月5日,一辆外省的货车经过顺昌加油站,站内人员要求司机赵某加油。赵某不同意。站内人员指着墙上的通知说,不加油就罚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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