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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CQC51-449422-2024
工业废气处理净化装置环保认证规则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dustrial waste gas treatment
systems
2024年03月30日发布 2024年03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李华明、姜同舟、丁年超、肖军、赵启超
CQC51-449422-2024 工业废气净化装置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利用吸附及热氧化去除废气中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处理风量为50-20000m3/h的工业废气净化装置。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处理工艺和结构原理,如吸附式、热氧化式进行单元划分。对于相同结构原理、处理工艺、不同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可作为同一申请单元。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工业废气净化装置产品描述(CQC51-449422.01-2024) d. 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CQC51-449422-2024 工业废气净化装置
3.2.3安全要求:
企业申请获证产品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并出具符合声明或由具备相关标准CMA资质的国家或省级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
表1 工业废气净化装置安全要求
吸附式 热氧化式 1、净化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 2、净化装置本体主体的表面温度应不大于80℃; 3、净化装置进气口应设有浓度冲稀装置,进入催化床的污染物的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25%; 4、催化床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当温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光电报警信号; 5、催化床应设置防爆泄漏装置; 6、过滤器应设置压差计; 7、过滤器前应设置旁通排风管,当净化装置发生故障或工作结束时应能有效地把废气暂时排空; 8、过滤器后应设置阻火器,并能有效地防止火焰通过; 9、预热室应设置温度报警器或与通风系统连锁; 10、由计算机控制的净化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11、净化装置电器回路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0MΩ; 12、应采用防爆风机、电机和电控柜; 13、控制箱和各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软管保护 1、净化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 2、净化装置本体主体的表面温度应不大于60℃。依据标准进行补充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抽样原则
CQC抽样人员在工厂成品库或者申请方所提供的用户中抽取一台设备,原则上从处理量较大的一台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对于工业废气净化装置,由于产品属于现场组装使用,按每个项目批次抽取一台进行现场检测。
4.1.2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一套台 4.1.3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HJ/T386-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389-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4.2.2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2 检验项目、要求及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 序号 项目 热氧化式 吸附式 RTO RCO 1 ≤2.5 kPa ≤2 kPa 压力损失 2 气密性 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 3 ≤85 dB(A) 运行噪声
CQC51-449422-2024 工业废气净化装置
4 净化效率 5 预热温度 6 催化剂 4.2.3检验时限 ≥90% /// ≥97% 一般在250~350 ℃,不得超过400 ℃。 应具有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完成样品抽样收到检测费用起计算。 4.2.4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本实施规则4.2.2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1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5 检测报告
由CQC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测报告。如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检测报告,则相关项目的检测结果可予认可:
a、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应为国家或省级及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并获得相关检测标准的授权; b、检测报告状态应为有效,且应在申请认证之日起1年内出具; c、检测产品应与此次申请认证的产品相同;
d、检测报告需涵盖本规则中要求的检测项目,差异部分需做补充试验。
若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CQC要求,或CQC对报告的结论提出质疑。需由CQC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CQC51-449422.01-2024《工业废气净化装置环保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CQC要求进行现场或送样检测。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环保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安全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申请认证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审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申请认证单元、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4)具有产品一致性保证措施。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