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 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 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4.1.3 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14.1.4 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14.2 一般项目
14.2.1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14.2.2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14.2.3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4.2.4 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14.2.5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14.2.6 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现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150~500mm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4.2.6的规定。
表14.2.6 管卡间最大距离 敷设方式 支架或沿墙明敷 导管种类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刚性绝缘导管 15~20 1.5 1.0 1.0 导管直径(mm) 25~32 32~40 50~65 管卡间最大距离(m) 2.0 2.5 2.5 1.5 2.0 ―― 1.5 1.5 2.0 65以上 3.5 ―― 2.0 14.2.7 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14.2.8 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2. 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 14.2.9 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采取保护措施;
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 4. 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按设计要求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14.2.10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 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3. 可挠性金属导管和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4.2.11 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 主控项目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5.1.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15.2 一般项目
15.2.1 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15.2.2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15.2.3 线槽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余量,不得有接头。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m;
2. 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电源的不同回路无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且屏蔽护套一端接地。
16 槽板配线
16.1 主控项目
16.1.1 槽板内电线无接头,电线连接设在器具处;槽板与各种器具连接时,电线应留有余量,器具底座应压住槽板端部。
16.1.2 槽板敷设应紧贴建筑物表面,且横平竖直、固定可靠,严禁用木楔固定;木槽板应经阻燃处理,塑料槽板表面应有阻燃标识。
16.2 一般项目
16.2.1 木槽板无劈裂,塑料槽板无扭曲变形。槽板底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槽板盖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300mm;底板距终端50mm和盖板距终端30mm处应固定。 16.2.2 槽板的底板接口与盖板接口应错开20mm,盖板在直线段和90°转角处应成45°斜口对接,T形分支处应成三角叉接,盖板应无翘角,接口应严密整齐。
16.2.3 槽板穿过梁、墙和楼板处应有保护套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槽板应设补偿装置,且与槽板结合严密。
17 钢索配线
17.1 主控项目
17.1.1 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小于0.5mm,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
17.1.2 钢索的终端拉环埋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且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7.1.3 当钢索长度在50m及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
17.2 一般项目
17.2.1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吊架与钢索连接处的吊钩深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有防止钢索跳出的锁定零件。
17.2.2 电线和灯具在钢索上安装后,钢索应承受全部负载,且钢索表面应整洁、无锈蚀。 17.2.3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应符合表17.2.3的规定。
表17.2.3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mm)
配线类别 钢 管 刚性绝缘导管 塑料护套线 支持件之间最大距离 1500 1000 200 支持件与灯头盒之间最大距离 200 150 100 1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18.1 主控项目
18.1.1 高压电力电缆直流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8.1.2 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
18.1.3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8.1.3的规定。
表18.1.3 电缆芯线和按地截面积(mm)
电缆芯线截面积 120及以下 150及以上 2接地线截面积 16 25 注:电缆芯线截面积在16mm及以下,接地线截面积与电缆芯线截面积相等。 18.1.4 电线、电缆接线必须准确,并联运行电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相位应一致。
18.2 一般项目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 截面积在10mm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2. 截面积在2.5mm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3. 截面积大于2.5mm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
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 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19 普通灯具安装
19.1 主控项目
19.1.1 灯具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2. 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0.5kg及以下时,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3. 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3 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19.1.4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 1) 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 2) 厂房:2.5m; 3) 3) 室内:2m;
4) 4) 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9.2 一般项目
19.2.1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9.2.1的规定。
表19.2.1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mm)
灯具安装的场所及用途 民用建筑室内 灯头线 工业建筑室内 室 外 线芯最小截面积 铜芯软线 0.5 0.5 1.0 铜 线 0.5 1.0 1.0 铝 线 2.5 2.5 2.5 2
19.2.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做保护扣,两端芯线搪锡;当装升降器时,套塑料软管,采用安全灯头;
3. 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
4. 连接灯具的软线盘扣、搪锡压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接于螺口灯头中间的端
子上;
5.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19.2.3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19.2.4 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用隔热措施。
19.2.5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破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19.2.6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19.2.7 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应有泄水孔,绝缘台与墙面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20 专用灯具安装
20.1. 主控项目
20.1.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2.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4.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20.1.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由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20.1.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2. 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盘绑扎锚固; 3. 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20.1.4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20.1.5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级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