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3.1 一般规定
13.1.1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设计原则是“对每一个人的关怀”,使所有的人在走道通行和设施使用上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不仅方便残疾人使用,同时也方便老年人、儿童、病人及用轮椅的健全人使用。
13.1.2 建筑物整体环境的使用功能与相应设施的设计,要充分按照不同人的尺度与活动空间参数进行。
13.1.3 新建的房屋建筑要进行无障碍设计;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要最大限度地进行无障碍改造。
13.1.4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13.2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13.2.1 公共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与主要内容
1 办公与科研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接待室、法庭等)。
2 商业与服务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服务用房、客房等)。
3 文化与纪念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轮椅席等)。
4 关演与体育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浴室、轮椅席、训练与比赛场地等)。
5 交通与医疗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等候室、治疗室等) 6 学校与园林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教学用房、轮椅席等)。 13.2.2 居住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与主要内容
1 高层与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服务用房、无障碍住房)。
2 多层与低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台阶、楼梯、首层的无障碍住房)。 3 老年公寓(入口、公共走道、楼梯、电梯、服务用房、无障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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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13.3.1 道路: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要求纵坡不小于2.5%,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13.3.2 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要求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和扶手,绿地中的公共厕所应设专用厕位。
13.4 无障碍设计
13.4.1 建筑入口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1.5~2.0米,大中型公共建筑和中高层、高层住宅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2.0米,小型公共建筑和低多层住宅宿舍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1.5米。 13.4.2
1 无障碍坡道的最小宽度为1.2米,保证坡道上可同时有1辆轮椅和1个人侧身通行,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1:10与1:8的坡度只适应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建筑。
2 当坡道高度大于0.75m时,应设深1.5米水平休息平台。
3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高0.85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0.65m,扶手起点和终点应水平外伸0.3m,并向下再延伸0.1m以上或拐向墙面。扶手截面为35~45mm。
4 坡道的起点与终点的水平深度不应小于1.5m。
图13.4.2-1 1:12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3.4.3 走道
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辆轮椅通行最小宽度为0.9m,大型公共建筑走道宽度应不小于1.8m;
2 向走道开启的门和窗以及向走道墙面突出大于0.1m的设施,应设凹室或防护措施。
图13.4.3-1 走道、通路最小宽度
13.4.4 楼梯
楼梯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两侧设扶手;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应水平延伸0.3m; 3 扶手抓握截面为35~45mm;
4 扶手侧面与墙面距离为40~50mm, 并与墙面颜色要有区别。
5 公共建筑主要楼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梯段起点于终点宜设提示盲道。 6 楼梯间宜设乘轮椅者的避难位置。
7 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的踏面上,设高50mm的安全挡台。 13.4.5 电梯
1 多层、低层、高层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需要设客用电梯时,至少应选用一部无障碍电梯。
2 电梯厅有关设施要求如下 1) 电梯厅宽度不宜小于1.8m; 2) 电梯厅按钮高度为0.9~1.1m; 3) 电梯门洞外口的宽不宜小于0.9m; 4) 电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 5) 电梯入口处宜电荷提示盲道。 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配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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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轿厢门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0.8m,门扇关闭时应有安全措施; 2)在轿厢侧壁上设高0.9~1.1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在轿厢三面壁上设高0.8~0.85m的扶手;
4)轿厢在上下运行中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0.9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电梯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1.4m×1.1m(轮椅可直进直出电梯),中型规模为1.7m×1.4m(轮椅可在轿厢内旋转180°,正面驶出电梯),医疗与老年人等居住建筑应选用担架可进入的电梯轿厢。
4 有楼层的医疗建筑、交通建筑以及大型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等应设电梯。 无障碍电梯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标志。 13.4.6 公共厕所
1 公共建筑,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及旅游景点等的公共厕所,至少应设二个无障碍厕位(男女各一个),二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女各一个),一个无障碍小便器。
2 大型公共建筑至少应设四个无障碍厕位(男女各二个),在男厕所设二个无障碍小便器。二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女各一个),可分开在两处设置。每处入口应设无障碍国际通用标志。
3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入口、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到达厕位、洗手盆,并能进行回转; 2)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3) 无障碍厕位的门应向外开启,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厕位面积不小于1.8m×1.4m,设0.42~0.45m座便器,并在两侧设安全抓杆和高1.2m挂衣钩。
图13.4.6.3-1 新建无障碍厕位
4 下列公共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1) 区、县级以上(含县)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 2) 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 3) 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 4) 大型观赏与体育建筑; 5) 交通与医疗建筑;
6) 大型园林建筑与主要旅游地段。
5 无障碍专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专用厕所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并设置无障碍国际通用标志,方便乘轮椅者到达; 2) 厕所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
3) 门开启净宽不小于0.8m,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厕所面积不宜小于2m×2m; 4) 厕所设高0.42~0.45m座便器,高0.75~0.80m洗手盆及高0.60m放物台; 5) 座便器两侧设高0.70m水平抓杆(固定式或旋转式)和高1.40m垂直抓杆,洗手盆边缘设高出0.05m抓杆,抓杆要安装牢固;
6) 在座便器旁墙面高0.40m处设救助按钮。
7 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后,可取代男女公共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大型公共建筑至少应设二个无障碍专用厕所(厕所在空闲时其他人士都可使用)。 13.4.7 对门的要求:
1适用残疾人使用的门采用的顺序是: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轻度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平开门;
3各种门扇的净宽是指门开启后的净宽:自动门为1.0m,其它门不小于0.8m; 4在门把手一侧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5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下方应安装高0.35的护门板。
图13.4.7-1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
13.4.8 轮椅席位
1 设有观众席、听众席的下列公共建筑,需要轮椅席位:
1)影剧院、音乐厅建筑,500~1500个座席中应设2~4个轮椅席位; 2)文化馆、礼堂建筑,500~1500个座席中,应设2~4个轮椅席位;
3)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溜冰场馆建筑,20000~60000座,应不少于4~6个轮椅席位; 4)教学用房、阅览室、视听室,500座以下时,应至少设1~2个轮椅席位; 5)法院建筑等。
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