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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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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

本局于2020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依法作出善市监干罚〔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xx新地果蔬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嘉善县新地果蔬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略)G

住所(住址):嘉善县干窑镇范东村村部底楼东1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略) 联系电话(略)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嘉善县姚庄镇星轮村沙下泾84号

2020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1日起停业。当事人2018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至案发,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2020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话为空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因当事人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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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事实;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证明及公示信息表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2017年度年度报告情况;

4.当事人的登记基本情况卡片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5.范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6.2020年3月25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一份4页,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及见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2020年3月25日,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了善市监干听告〔20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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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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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本局于2020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依法作出善市监干罚〔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xx新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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