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
准》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湘公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3.27 【实施日期】201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湘公发〔2013〕21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结合我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严格对照本标准,对辖区所有社会单位逐一进行核定,几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均应确足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各市州消防支队和市辖区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由各市州消防支队根据 1 / 2
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三、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照本标准对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由本级公安机关发文明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安网“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信息由负责监督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录入和更新,并应在重点单位确定后30日内录入、更新完毕。
湖南省公安厅 2013年3月27日
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3年修订版)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单体建筑内客房总数5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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