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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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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1 【实施日期】2011.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93号),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我区“十二五”各类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 1 / 2

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

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积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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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1【实施日期】2011.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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