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清单
(一)人事处
1、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布置填写的干部、工人履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及简历表,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2、 教职工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形成的考核、考察、鉴定材料; 3、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出国留学、三个月以上的进修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包括报考表、推荐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鉴定、学历认定、学位授予以及国内进修考核表、出国进修回国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4、录用、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
(2)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3)教职工入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工作分配(调动)介绍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4)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5、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呈报表、评审表);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成绩合格登记表; (3)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 (4)聘任(岗)、确认、套改、晋升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登记表;
(5)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审批表。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6、博士后进出站形成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申请表、博管会批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
7、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见习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批表;
(2)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
(3)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
(4)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8、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新入校人员体格检查表等材料;
(2)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3)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
(4)各种保险等材料。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0、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表彰材料;
11、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组织部、统战部 1、干部任免
(1)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材料:包括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等;
(2)干部任免审批表,承办部门需在表中注明任免或聘任依据的文件文号、标题、日期等;
(3)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2、党员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
(2)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登记表; (3)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
(4)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
(5)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
(6)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
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
3、党代会的有关材料
4、政协、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5、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6、干部挂职锻炼考核(鉴定)材料以及优秀人才计划相关归入个人档案材料等;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
1、学历学位材料: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要有专家推荐表;参加博士研究生考试要有专家推荐书;申请同等学历硕士、博士学位的要有课程进修成绩单、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单;
2、 政审材料:学生学习期间形成的政审表、综合素质测评材料,鉴定表等;
3、 奖励及处分材料: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的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和处分材料;
4、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当选院士的相关材料;
5、 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教学质量奖、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表彰材料。
6、 反映个人教学水平、教学成果的相关材料:如北京市教学名师申报表等材料;
( 四 )团委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 2、退团和超龄离团材料;
3、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表彰材料;
4、共青团代表会等代表登记表; (五)外事办
1、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
2、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六)科研处 1、专业成果材料:
(1)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2)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3)反映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的登记表及其它材料。 2、各类科技人才申报审批表。 3、表彰奖励材料:
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呈报表、审批表等表彰材料。
(七)工会
1、学校级以上的职代会、教代会、妇代会等代表登记表。 2、各类先进事迹表彰材料及登记表。 (八)纪委(监察、审计)、保卫处
1、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查证核实材料,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
2、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
3、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材料。
4、法院判决书;
5、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包括推荐表、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
(九)相关部门及个人
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推荐表、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表彰材料。
2、在职人员进修、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业余学习的申报表、成绩登记表和鉴定材料等。
3、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4、属于个人行为形成的归档材料。
收集方法
(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联系制度。
学校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设联系人一名,负责本单位形成材料的及时收集归档工作。
(十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手续。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归档。材料形成部门在移交归档材料时,必须认真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由人事处档案科签收,移交清单需妥善保管以备查。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办理补送或补办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督促本单位人员将本人现保存的并属于归档的个人材料由本人送交人事处,以便统一管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