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6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9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1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 1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1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22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29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34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36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4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41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43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 45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规范公司各车间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员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的可以使员工对职业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第二条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专业科室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08)规定统一制作、发放,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各车间按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 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地点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告知牌等装置。
第四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各车间要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五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当具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条 职业危害告知是指生产经营车间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
第八条 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必须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
第九条 企管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十条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导致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由变更责任车间书面告知员工。因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管科应当书面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培训,应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一)职业卫生科在工作区域设置公告栏,及时公布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场所、危害后果、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二)各车间要在会议室或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危害后果、个体防护等内容;
(三)作业地点的公告栏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及测定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现状评价报告及时在矿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小组成员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管理。
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应将各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处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后,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股申报危害项目。
第三条 矿属各车间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粉尘、噪声等。
第四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应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时应包含下列有关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