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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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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智能化水平,实现“信用管终身”,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为依据,运用合理的模型算法,通过市信用平台对企业信用“合规度”状况进行自动分类,生成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等级(以下简称“合规度等级”);全市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合规度

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企业信用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泸州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合规度,是指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范等的意愿、能力与行为结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实施合规度等级评定与共享,各部门根据合规度等级开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合理、协同联动、管服并举的原则,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合规度等级评定与共享,以及合规度模型算法和软件系统研发升级。

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合规度管理相关制度,督查各部门实施情况。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归集和记录合规度信息并报送至市信用平台,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分

类监管措施。

第六条(协同机制)

合规度等级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跨部门共享和使用,各部门原则上对同一企业采取同类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用分类等级评定

第七条(评定依据)

合规度等级评定以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主要依据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司法判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奖励信息、拖欠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信用监管信息、修复信息等。

用于合规度等级评定的信用信息是自信息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信息。

第八条(评定方式)

合规度等级由市信用平台合规度软件系统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涉企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产生,并根据信用信息更新情况适时自动调整。

第九条(分类标准)

合规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满分为100分。A级对应分数为85分及以上;B级对应分数为70分及以上不满85分;C级对应分数为50分及以上不满70分;D级对应分数为50分以下。

A级表示该企业合规度较高,可列为优化监管对象;B级表示该企业合规度一般,可列为正常监管对象;C级表示该企业合规度较低,可列为加强监管对象;D级表示该企业合规度很低,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章 信用分类等级共享

第十条(共享范围)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将合规度等级实时与接入市信用平台的各部门共享,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共享。

第十一条(共享方式)

各部门可以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合规度等级以及企业在合规度等级评定中的失分项。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市信用平台将合规度等级以及企业在合规度等级评定中的失分项推送给各部门,每月集中推送一次,并对企业失分项涉及部门进行重点提示。

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与市信用平台建立合规度信息共享通道,依法共享合规度等级等信息。

第十二条(动态共享)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市信用平台将合规度等级下降的企业及时推送给各部门,并提示相关人员对相应企业予以注意或者采取措施。

第四章 跨部门协同监管

第十三条(分类等级协同应用)

各部门应当依据合规度等级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已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部门,应当将合规度等级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A级企业监管措施)

对合规度等级为A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降低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三)在相关事项中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四)在执法办案中,属于首次违法且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五)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绿色通道便利措施;

(六)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

(七)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八)在评优评先活动等方面优先推荐;

(九)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B级企业监管措施)

泸州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泸州市跨部门协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智能化水平,实现“信用管终身”,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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