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电梯主要部件:曳引机、控制柜、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这5份型式试验报告的得5分,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3)电梯曳引机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提供制造商盖章的原厂原品牌承诺书)
(4)电梯控制柜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提供制造商盖章的原厂原品牌承诺书)
(5)安全钳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提供制造商盖章的原厂原品牌承诺书)
(6)所投品牌电梯具备VIDI 4707 A级能效认证得5分,B级能效认证得2.5分,C级及以下能效认证不得分。(提供复印件佐证)
3、安装调试验收:10分。
(1)投标人安装人员组成名单(附安装资格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图、施工工期方案、安装设备清单、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检验方案及电梯安装与其他相关专业的协调配合是否完整等进行评价。(共9分)
注“”评标委员会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价,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得9分,“良好”得6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
(2)拟派安装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电梯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证和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证,得1分。
4、售后服务:20分。
(1)满足采购文件售后服务要求的,得5分;
(2)供应商承诺在售后服务两年免费维保期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免费维保的得2分。该项最多得4分; (投标人可在”售后服务承诺”承诺延长相应期限);
(3)根据维保单位获得的维保服务星级(适用于南通地区)打分,四星的5分,三星的2分,低于三星的不得分;
(4)供应商承诺:该项目驻点服务,每15天不少于一次常规保养得3分(提供投标单位盖章的承诺函原件);
(5)投标人承诺应急抢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常规故障2小时内解决的得3分(提供投标单位盖章的承诺函原件);
注:以上1- 4项设得分上限,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评分,评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价格分:30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及磋商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规定可以2家的情形除外),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磋商人报告市财政局,视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资质、技术等要求,将作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依据。原已经参加磋商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其他方式采购。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六、成交通知
中标结果在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 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
一、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供应商各两份。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中心、质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三、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成交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人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不响应付款方式的,视同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95%,质保期满且服务无异议后支付余款。
款项由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时间。
第六部分 质疑提出和处理
一、质疑的提出
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当事人。
2、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根据第二部分“磋商须知”中第一点第1项的约定提出疑问;质疑提出的有效时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在磋商过程中,凡主持人或磋商小组明确提出须由供应商确认的事项,供应商当场无异议的,事后不得提出质疑。
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4、对本次磋商有质疑的,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请下载),《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事项、主要内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同时,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的、非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相关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不负责搜集相关佐证材料等工作。 二、《质疑函》的受理和回复
1、《质疑函》须由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本次磋商授权人送达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
2、对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签收并出具《质疑受理通知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请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回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3、对不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出具《质疑退回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补充材料要求,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4、采购人、招标人负责将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相关材料提供给相关专家或磋商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质疑人。
必要时,可向被质疑人转发《质疑函》及相关佐证材料。被质疑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被质疑事项。
5、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论证或审查时间较长的,采购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可适当延长质疑回复处理时间。
三、质疑处理
1、质疑成立的处理。招标人终止采购,并建议有关部门给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
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
1)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函》的,不作违约处理。
2)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函》处理。
3)质疑人不按《质疑函》格式就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采购中心有权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三个月的违约处理;同时,视情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4)质疑人虽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但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招标人请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仍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作违约处理。采购中心有权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六个月的违约处理;同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5)质疑人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招标人已指出,质疑人仍然坚持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采购中心有权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一年的违约处理;同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6)对明显有违事实的、经相关专家或磋商小组认定无依据的、经其他供应商举证无依据的质疑,作违约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一年的违约处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同时,对其中每一项不成立的质疑给予质疑人1年内禁入由招标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依次类推;视情在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国家级相关媒体予以披露。
7)质疑人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四、无佐证材料的举报作违约处理。供应商不得进行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含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否则作违约处理。磋商人有权取消其相应的会员供应商资格,同时对其在1至3年内禁入由磋商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