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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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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e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8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6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0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 预先给付的性质 担保性质

7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2定金的成立条件:

a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b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c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d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代替物作定金。 73定金的效力:证约效力 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定金罚则的效力

74债的转移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75债的转移的方式: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76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77债权让与的条件:

a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b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c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78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A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B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A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B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C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9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a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b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 c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二、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两者完全脱离关系。 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a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c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80债务承担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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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债务承担的条件:a须有可转移的债务b 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82债务承担的效力:

a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b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兑人。 c从属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83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8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85概括承受的类型: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86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a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b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c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d须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87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 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2债的消灭的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3清偿 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4代物清偿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5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a须有债权存在 b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c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d须经当事人同意

6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综或某几综债务的制度。

7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a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b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

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c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8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9抵销的要件: a须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b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d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

的范围。

10抵销的效力:

a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b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职责

c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销时消灭

11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12提存的主体:提存人 提存机关 提存受领人 13提存的方法:a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b受理与提存 c制作提存公证书 d通知提存受领人

14提存的效力:

a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

b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c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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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

余额上缴国库。

16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17混同的原因: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b特定承受

18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9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 20免除的法律特征:a免除为无因行为 b免除为无偿行为 c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d免除人须具有行

为能力及对债务的处分权

21免除的方式:a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b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c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22免除的效力:a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b从债务免除 c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23债务更新 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24债的更新构成要件:a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b须产生一个新债务

c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d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

的意思

第五篇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1继承 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继承的特征:a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b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c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d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3继承的分类:

a继承财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b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c参与继承的人数――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d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4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5继承权的特征: A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期待权

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它具有专属性

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B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既得权

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 它是一种财产权

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 5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

a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b被继承人得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取得。 c公民得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d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得继承权、受遗赠权得行使。 二、继承权平等得原则 a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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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b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c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d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e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a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b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c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d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用。

e公民可以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f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与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a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b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c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a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b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c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d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财产。

e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f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6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7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8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a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b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a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b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财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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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10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11继承权的放弃 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1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1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及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15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 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2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3法定继承特征:

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b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c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d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4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a配偶

b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

d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 e祖父母、外祖父母

7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 强行性 排他性 限定性 8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

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10代位继承的条件:

a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b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c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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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e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68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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