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c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d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1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 16*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
17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消灭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实现
18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19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20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21质权特征:a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b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c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2质权的作用是:a公示作用 b留置作用
23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4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
25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6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 27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占有质物的权利 b留置质物的权利 c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d费用偿还请求权 e质物的变价权 f优先受偿权 g质权的处分权 h质物的保管义务m9质物的返还义务 28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a质物的处分权 b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c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d除去侵害和返还质 物请求权 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29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0动产质权的消灭:a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b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c质物占有的消失 d
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31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32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33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 34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35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
36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7一般质权的效力: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b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c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38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a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b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c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d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e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9股份质权的效力: a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b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c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d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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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质权人无议决权
f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g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0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41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时,债务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42留置权特征:a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b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c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2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4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4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
45*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46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47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a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b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c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d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e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f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g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h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48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a担保的另行提出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d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1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2占有 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3占有的特征:a占有的客体为物 b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c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4占有的分类:
a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b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c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d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e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四篇 债权 债与债法概述
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
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3债的要素:
a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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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c债的客体――给付
4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5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6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7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 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9债的分类:
a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b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c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d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f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g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0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11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12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12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14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15债的发生
16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17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18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19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20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21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与结算义务 22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补偿损失 清偿必要债务
2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4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25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 须他方受有损失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须无合法根据 26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b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d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7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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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b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d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28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9债的效力
30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31债的效力分类:
a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b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c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32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33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34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照顾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不作为义务 35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诚实行用原则
36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37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b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c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b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38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a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b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c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9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40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a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b接受强制履行。
c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d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1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42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a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 b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3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44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45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
a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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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债务已届履行期
c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d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46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延迟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47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48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49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以陷于延迟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50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5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A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b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c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d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B主观要件 a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52债的担保 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53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54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55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5方式。 56保证的特征:
a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b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 57保证的成立条件:a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b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c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58保证的方法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59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60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6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3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为6个月。
63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4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5最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66保证的消灭:主债务消灭 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保证合同解除 保证责任免除 67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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