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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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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 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13.民法的解释:A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B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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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 自愿设立的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a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b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c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d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6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 7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a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b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8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9民事权利的分类:

a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b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c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d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e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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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f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10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11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a自由行使原则、b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 12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c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d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13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5民事义务主要分类: a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b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c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1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c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d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7民事责任的分类: a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b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c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1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修理、重作、更新 g赔偿损失 h支付违约金 m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n赔礼道歉 第三章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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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b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c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13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14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5住所的法律意义:

a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b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c确定案件的管辖。

d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e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16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7监护的法律特征:

a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 b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 c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18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19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a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b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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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20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b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c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21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2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23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24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c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5宣告死亡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c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26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7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c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第四章 法人

1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b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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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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