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一、主管司局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改革后,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并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三、改革范围 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备案要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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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表样附后)。 六、材料要求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八、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国出口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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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
九、监管措施
(一)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建立系统与通关系统有效链接,在通关过程中校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结果,强化海关系统内部信息共享。
(二)强化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积极建立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渠道。
(三)各主管海关要加强信用监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综合运用稽查等方面数据,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四)各主管海关要通过企业年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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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行政区划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 海关业务联系人 海关业务联系人固定电话 厂区面积 企业总人数 产 品 名 称 申请备案产品 生产企业通过认认证种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主管海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固定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邮箱 平方米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海关业务联系人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车间面积 管理者人数 平方米 设计生产能力 认证机构 4
证情况 我单位承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体系包括食品防护计划;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申请表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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