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根据《中
“《公司章程》”)等的规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 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
2项所 可能导致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可能导致
第三章回避制度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 4项的规定);
6?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项的规定);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 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 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
上 %以下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如董事长 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以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万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 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 2?至第5?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东大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
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
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
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 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规 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
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
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
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 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 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3.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独立董事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