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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
表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煤尘(以煤尘为主) 岩尘(以岩尘为主) 噪声 高温 化学毒物 体检对象 在岗人员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在岗人员 在岗人员 在岗人员 检查周期 2年1次 每年1次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定期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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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六章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煤矿工作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煤尘 游离SiO2含量(%) ≤5 可编辑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5.0 3精品
5~10 岩尘 10~30 30~50 ≥50 水泥尘 <10 2.5 1.0 0.5 0.2 1.5 第三十九条 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煤矿工作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采煤工作面 生产工艺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掘进工作面 其他场所 露天煤矿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 地面作业场所 操作室内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测尘点布置 工人作业地点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工人作业地点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工人作业地点 下风侧3~5m处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四十条 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推广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工作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监测1次。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粉尘监测人员和粉尘监测设备,其中采掘工作面应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其他测尘点可以使用粉尘采样器或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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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铺设到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规格和水质应满足降尘需要。
第四十三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第四十六条 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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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应不低于90%。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不得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防尘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第四十九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第五十条 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第五十一条 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第五十二条 转载点应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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