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关规定。
4.2.7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4.2.8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4.2.8.2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
4.2.9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 接地
5.1保护接地
5.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5.1.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照明灯具及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可采用金属结构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5.1.4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1.5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它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作好隔离密封。
5.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1.7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1.8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5.1.9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5.2防静电接地
5.2.1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5.2.1.2渗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5.2.1.3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5.2.1.4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可不另装跨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安装前,应有两个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间的接触面去和除油污,并应加装防松螺母。
5.2.1.5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
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5.2.1.6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2.1.7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5.2.1.8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5.2.1.9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5.2.1.10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2.1.11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2.2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6 工程交接验收
6.0.1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试运前、试运中、交接时除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的检查项目及要求进行检查外,尚应按本章各条规定进行检查。
6.0.2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行中,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6.0.2.2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出风口,应无火花吹出。当降低风压、气压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6.0.2.3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及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
6.0.3工程竣工验收时,尚应进行下列检查:
6.0.3.1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6.0.3.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设计。
6.0.3.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油漆应完好。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松装置应齐全。
6.0.3.4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不得有渗油、漏油;其油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6.0.3.5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通风、排气系统应通畅,连接正确,进口、出口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6.0.3.6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应按规定作好密封。
6.0.3.7电气线路中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6.0.3.8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其线路走向、高程,应符合设计;线路应标有天蓝色的标志。
6.0.3.9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牢固可靠。
6.0.4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6.0.4.1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0.4.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0.4.3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6.0.4.4除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规定提交有关设备的安装技术记录外,尚应提交有测隙孔的增安型电动机定子、转子间单边气隙的测量记录。
6.0.4.5除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规定提交有关设备的调整、试验记录外,尚应提交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风压、气压等继电保护装置的调整记录、电气设备试运时外壳的最高温度记录和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值的测试记录等。
附录A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A.0.1增安型、无火花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攫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增安型、无火花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
部
件
之
间
的
最
小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表 A.0.1
最小爬电距离(mm)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Ⅰ 12 24 36 60 127 220 380 660 1140 3000 6000 10000
注:①设备的额定电压,可高于表列数值的10%;
②装入灯座中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螺旋灯座灯泡,对于a级绝缘材料最小爬电距离可为3mm。
③表中的Ⅰ、Ⅱ、Ⅲ为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Ⅰ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Ⅱ级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Ⅲ级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环氧玻璃布板。A.0.2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表A.0.2的规定值。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叫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表 A.0.2
额定电压峰值(V) 电气间隙(mm) 胶封中的间距(mm) 爬电距离(mm) 绝缘涂层下的爬电距离(m) 2 3 4 6 6 6 8 10 18 36 60 100 2 3 4 6 6 6 8 12 24 45 85 125 Ⅱ 2 3 4 6 7 8 10 16 28 60 110 150 Ⅲ 2 3 4 6 8 10 12 20 35 75 135 180
60 90 190 375 550 750 1000 1300 1550
附加说明
3 4 6 6 6 8 10 14 16 1 1.3 2 2 2 2.6 3.3 4.6 5.3 3 4 8 10 15 18 25 36 40 1 1.3 26. 3.3 5 6 8.3 12 13.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曾等厚、胡仁、张煦、马长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