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推荐评审标准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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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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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级公路建设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辖区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所在村应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立农村公路“七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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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陡坡、危岩、沿河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通信、电力、水务、天然气等改迁的,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农村公路是森林防火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村级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乡道建设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质量责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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