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创新产品首购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沪财采[2017]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创新产品首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采〔2017〕11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现就贯彻落实《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 》规定,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采购人采购首购产品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现已就《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中属首次投放市场产品进行明确,详见《上海市 1 / 2
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采购人采购《上海市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
应执行首购。首购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
二、采购人采购首购产品可不通过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直接与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所签合同中约定的采购货物及其生产企业名称必须与《上海市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所列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政府采购平台,按线下采购项目有关规定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并公开采购合同。采购人所录合同编号必须以“SHZFCGCX”开头,按《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编码规则》编写。
三、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推进落实本市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执行,并做好统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 2.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编码规则。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9日
附件1
上海市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
序号 1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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