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该转让行为时有效还是无效呢?
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那么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让抵押物,是应该“同意”呢?还是应该“通知”?
从《担保法》的“抵押物转让通知制度”到《物权法》“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从注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到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这种价值取向的改变是否符合现代社会?
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对于抵押人出让抵押物,抵押权人是“同意”或“通知”是否多此一举?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让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
在实践中,抵押物的转让,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如果直接运用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那么不仅可以提高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又使抵押物得到债的保全。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1、研究目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与《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制度,两者从注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到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无论是哪个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
本文将通过对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的研究,来阐述如何在保障抵押物债的保全的前提下,又提高了抵押物的利用效率。
2、主要内容:
①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都
只片面的注重了一个方面,其实只需保证了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就可以达到双赢局面。
②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当受让人是善意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代为清偿,清偿后,受让人有权向抵押人进行追偿。而当受让人是恶意时,那么受让人无权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③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准,而动产抵押则以交付为准,但是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动产抵押只交付未登记,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和研究大量的参考文献,了解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各家的观点。 比较法:比较国内外关于物权法转让的有关规定。
逻辑思维方法: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通过逻辑思维的分析,来阐述论文的观点。 例举法:通过举例来证明观点的正确性。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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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
2011年2月22日前,完成文献综述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2月22日前,完成文献翻译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2月22日前,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4月30日前,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5月4日左右,第一次论文答辩。 2011年5月12日左右,第二次论文答辩。
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
主要特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一条规定与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存在着矛盾,本人认为:由于存在着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对于《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是不完全的。本人将通过本文来证明此观点。
创新点:本文认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只需抵押人告知抵押权人即可,这是为了追及的方便;本文还阐述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如何从根源上阻止动产已抵押但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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