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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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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故意、过失的区分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2/53)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疑难辨析】

本题选项A、选项C考查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选项B考察伤害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选项D考查认识错误。本题的难点在于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即“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能预见”;而意外事件是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即“行为人没预见,我们也不能预见”。因而,在行为人导致结果,但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

的情况下,判断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属意外事件,区分的关键在于: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亦即要看“我们能否预见”。对于“我们能否预见”的问题:对于生活过失,需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看一般公众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对于业务过失,主要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操作规则,违反职务业务惯例、规章的规定。 【解析】

A选项,“精准”、“从未出错”,表明一般公众不可能预见结果;“乙突然移动身体”,说明事发极其偶然。行为人未预见,公众也不可能预见,系意外事件。

B选项,“甲推乙一掌”,甲未预见到伤害、死亡结果,故而对于伤害、死亡结果均无故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在“路边”推,一般公众可以预见死伤可能性。行为人未预见死亡,一般公众可以预见,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甲“见楼下没人”,认识到从楼上扔东西可能砸中人,有客观依据可以避免,系过于自信的过失。

D选项,方法错误指主观设想的手段可以导致结果、客观手段不能导致结果的情况。斧子、铁锤都能砸死人,主观设想的手段、客观使用的手段,都有导致相同的结果,不属“方法错误”。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2/50)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法定符合说,明知对象是“人”而杀害,知道“人死亡”的结果还追求,就具有直接杀人故意;而无需认识到具体为何人。本案中,明知值班室里有“人”,为追求死亡结果而放火,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尽管出现了对象认识错误,但属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对象是“人”的认识并不无错误,故应认定为直接故意。选项A、B、C、D均错误。

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2003/2/1)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李某对于私设电网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于白某死亡的结果没有追求希望的意志,不是直接故意。但明知电网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极大仍然私设,应认定为间接故意。不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原因在于:李某客观上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没有防卫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

4.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2/22)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C 【解析】

本案护士对于婴儿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的,不应认定为故意。就题意而言,护士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婴儿哭闹,一时之间忘记了俯卧的危险性;而非明知俯卧可能发生危险而轻信可以避免,故应属疏忽大意的过失。之所以不属于无罪过,是因护士基于已经违背了其医务人员职责。对于此题,可以归纳的经验有:在危害作业或技术作业中,对于负有特定业务职责的人,即使有违反职责的故意行为,如不能证明其对结果是故意,则应认定为过失。

5.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2/14)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按平常之理推导,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推搡行为时,没想到会致死致伤,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伤害结果没有预见到,不能认为有伤害或杀害故意。问题在于,张某是否有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涉及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依题意,推搡的行为发生在“工地”,一般人可以预见地形复杂而造成危险的后果,而张某未预见,属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系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

6.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6/2/3)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依案情,本案行为人没有追求被害人

死亡的意志,因此不是直接故意;显然也意识到了行为的危险,而非没有预见,故非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疾驶”说明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极大,而行为人又无客观上的防果措辞和把握不让被害人摔死,既然如此,就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把人从“疾驶”的汽车上摔下来,是对生命等重大法益的极端蔑视,认定为间接故意是合适的。

7.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郧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2/12)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察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本案的题眼在于“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亦即,客观上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对其子的死亡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对其妻的死是追求、希望,应为直接故意。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四)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故意、过失的区分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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