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
全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发[2007]4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5.29 【实施日期】2007.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川环发[2007]4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X射线探伤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的发展,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加大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我省将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 1 / 2
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在用的X射线探伤装
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X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X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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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