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 企业制度,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 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 册。 第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 通过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 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现代企业经营体制,为振兴农业林业 经济做出贡献。更好地开发河北省的农业和林业资源,促进本地区的 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了保障国家、公司投资人、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是由*** 等 N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依法登记 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壹佰伍拾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壹佰 伍拾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农业、林业、养殖业的项目投资及其 产品销售,农林牧副项目开发及投资管理。竹木采伐、销售及深加工。 农业、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基地建设。其它无需许可审批的合 法项目。
第三章 股东名称 (姓名 )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三位 自然人,分别为: 张三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李四,身份证号码: 住所:
王五,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壹佰伍拾 万元均由全体股东自愿认缴, 实收资本 壹佰伍拾 万元,已于公司成立验资前出资到位。
第九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股东 名称 (姓张三 名) 李四 认缴情况 认缴 认缴出 出资额 资方式 100「 货币 30 货币 认缴 期限 2015.08.20 2015.08.20 实缴情况 实缴 认缴出 出资额 资方式 100 : 30 货币 货币 实缴 期限 出资 比例 2015.08.20 66.67% 2015.08.20 20.00%
王五 合计
20 : 150 货币 货币 2015.08.20 20 1 150 货币 货币 2015.08.20 13.37% 100% 第十条股东对公司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应在申请公司登记(或变 更登记)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依法出具 《验资报告》。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领取红利及获得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公
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 按规定转让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质询; (五) 在公司清算完毕时,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如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 ) 公司一经依法登记,不得抽回出资 (依法转让出资的情形除
外);
(四 )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 )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 任;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
条 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各股东签字并加
盖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只是公司认缴出资的证明,任何股东不得根据出资证 明书对其股权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权。
出资证明书遗失,股东应当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 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联系方式; (二 ) 股东的出资额; (三 ) 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承诺接受公司管理其股权处置权的方式。非经公 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各股东不得自行质 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九条 股东若没有与其相关的债务时,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赠与他人,且亦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或者由其转 让该股权,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 及受让的股权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