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

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2.07.03 【实施日期】199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1992年7月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印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04号文)、建设[1991]408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以下简称408号文)等文件的原则,为了搞好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全民、集体勘察设计机构。 二、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必须具备504号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一)8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必须出具当时按国家规定,依法定程序批准成 1 / 4

立机构的文件。

(二)规划单位和科研院(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划单位或科研院(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机构(二级机构)的文件;

2.有固定、专业配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人员不计),和必要的计划、财务、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

(三)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必须通过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

(四)固定场所和技术装备必须是本单位或单位上一级的产权,或者具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须单独领证者,视向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技术骨干必须以当地有户口的固定人员为主,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账号,财务上是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单位。

第五条 单位名称要规范,一个机构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名称。丙、丁级单位的名称应称“所”、“室”,不能叫××设计院;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是企业性质的一律称“公司”;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称“事务所”。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须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如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则须分别填一式四份申请表。甲、乙级单位如要申请跨行业的设计资格,每增加申请一个行业,则增加一份相同的申请表(以此类推)。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丙、丁级资格;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丁级资格。 2 / 4

第八条 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单位的直接主管上级,主管上级签署意见后再按下述程序申报审批:

甲级(含甲级申请跨行业乙级)资格: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部门将表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再按申请行业送主行业管理部门一式四份,送跨行业管理部门一式一份。跨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转主行业管理部门,然后由主行业管理部门对每个单位所申请行业的意见审查汇总并签署意见,一式四份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

乙级资格: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进行宏观控制,核定乙级单位的数量。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单位,由主管部门送主行业和跨行业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审批;地方所属单位,由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厅局的意见,再经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审批。

丙、丁级资格:申请丙、丁级资格(包括乙级单位申请丙级资格者)一律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由其征求同级行业主管厅局的意见后,再经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甲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乙级由建设部统一盖章,按核定的数量分给有关部门和地区,然后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丙、丁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盖章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甲、乙级单位申请跨行业资格,获与主行业同等级别的,只在主行业证书中 3 / 4

注明;获其他等级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经批准后,申请表留资格审定委员会一份,返主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审查不合格者,申请表全部返回初审部门。 四、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变更

第十二条 要求升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按照504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先办理临时越级承担任务的申请,项目建成后,再按第十五条、十七条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升级的申请。

乙级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越级承担甲级任务的,应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三条 降低资格等级和撤销资格证书,均由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甲级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全国资格审定委员会核定;乙级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核定。其中,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乙级单位降为丙、丁级时,有关部门应通知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重新审核发证;丙、丁级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核定。

4 / 4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1992.07.03【实施日期】199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46jm9e1ky4g4gh0kzl91od1e2lmz900xvf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