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
一、主管处室
省药品监管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将审批权限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2、可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查、整改等)。
三、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设置核医学科室(或同位素)的医疗机构; (二)具有省环保局对医疗机构核医学科的环境评估批文;
(三)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材料要求
医疗机构申请第三、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申请表》1份(包含委托他
人代办的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日期);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六)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七)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 (八)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九)有关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六、程序环节
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