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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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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作者:孙艺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

摘 要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是政治领域都更追求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限制强权和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不断被重视和实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但仍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和现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国际私法 保护弱者 实质正义

作者简介:孙艺玮,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類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03 (一)弱者的界定 1. 含义

弱者在法律关系中表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国际私法保护的“弱者”是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这意味着涉及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的界定应为: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因自身权利实现困难,处于不利地位,需要被提供偏向性保护的民商事主体。 2.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权利保护的理念应用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中涉及到弱者保护的主要有四个领域。首先,最常见的是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都是因强势一方的干扰权利不容易实现的主体。对合同中强势一方强加于弱势一方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当限制,也即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是弱者保护原则在合同方面的主要体现。其次,在侵权领域,以涉外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为例,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使用者通常被认为是弱势一方,因其很难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以严格责任制取代通常采用的一般过错责任制来规制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弱者这一概念还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通常情况下,被扶养人和被监护人比较容易成为处于弱势的一方。这些领域中弱者的成因,可以大致概括成天然和社会两方面。所谓天然的权利受限,如身体缺陷、条件匮乏等,使其权利因自身无法控制或难以扭转的因素而无法充分实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作者:孙艺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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