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委托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3.2 各部门、车间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项的整改。 4 内容和要求
4.1 安全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2 主要负责人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4.3 安全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4.4 安全部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4.5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公司任何人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4.6 安全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4.7 安全部、各车间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8 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4.8.1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4.8.2 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4.8.3 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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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4.8.4 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4.8.5 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4.8.6 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4.8.7 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4.9 安全部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市卫健局报告。
4.10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应整改建议,安全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组织各车间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4.11 各部门车间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5 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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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