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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品保护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进场后,应对场地内所有的成品有保护的义务,具体如下: 4.1.乙方对整体工程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供防护措施。
4.2.乙方装运机械、配重等车辆,必须按甲方现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若因乙方原因损坏其它单位的施工成果的,乙方负责无偿予以修复。
4.3.安装的有些线缆会经过高温设备,应采取一些保护或降温措施,以防线缆被烤坏或过早的老化。 4.4.人(手)孔中的光缆、电缆或接头箱(盒)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应采取密封防水、防腐、防损伤保护措施
五.安全环保措施
5.1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工地,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5.2安全施工与检查
5.2.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等。
5.2.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5.2.3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及大连市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六. 责任条款
6.1. 在进行任何服务前,乙方工程师应以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并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甲方现场指定地点。如乙方工程师未按时到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2.因乙方设备及材料等出现任何问题而影响正常施工的,乙方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6.3. 乙方在甲方项目施工过程中有义务进行技术、现场服务,当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回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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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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