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单位,各相关市场交易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首府营商环境,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我办决定废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公管办发〔2015〕4号)、《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公管办发〔2015〕5号)等2份文件。
涉及招标(采购)文件相关事项,按《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招标(采购)文件供潜在投标人网上浏览及免费下载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公管办发〔2024〕8号)规定执行。
涉及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事项,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4〕24 号)以及《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南财采〔2024〕27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相关通知》(南建招投标〔2024〕3号)、《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南宁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交运发〔2024〕153号)、《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停止收取南宁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南水建设〔2024〕37号)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略)。
特此通知。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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