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打印本页 关闭本窗口 国电农[2000]599号 各网省电力公司: 为了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农网建设与改 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 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 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 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35千伏-110千伏输变 电工程和农村中、低压配电工程。凡是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 第五条 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 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 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 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含发包项目和自营项目)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 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 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 )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 工作的原则。对于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和工程项目,要成立 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1 / 6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 下简称监职能部门)。在农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 、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和安全稽查员。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
1. 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2. 监督、检查、考核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
1. 认真执行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 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
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 整顿,限期整改。
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 持。
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 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7.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 位按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问题。
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 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 ,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 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 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 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
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 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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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
1. 承担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 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 、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 建立健全适应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 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 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等级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 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 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班(组)长:
1.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
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 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 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违章和冒险作业。
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 行。
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 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 安监职能部门。
6. 每日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 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
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 不得违章作业。
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 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否则,不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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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 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 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 规程。
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 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第十七条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过程安全监察。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 施情况。
3. 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4. 监督、检查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 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 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 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7.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8.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 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第十八条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与 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 即督促整改。
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惩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 ,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 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 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
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 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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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 合格方可购置。
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 )、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第二十条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措施
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 ,否则不得开工。
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 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 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 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 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 能。
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 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 计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危及人身安全通知单及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 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
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含停薪留职职工、退休聘用人员、借用外单位职 工、民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 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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