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入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培训重点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
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组技术员、班组长、由班组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3)
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除此之外自我学习是重点。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对于学习、实习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的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确定。实习期满,通过
第25页共116页安全规程、业务技能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培训的时间(单位:学时)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初次48再16。其他初次32再12。2.新员工:危险初次72再20。其他初次24。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以国家组织开展的全国\结合生产经营的性质、特点,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2024年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规定,
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二、监管责任
(三)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综合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第26页共116页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设计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补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第27页共116页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四、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和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10.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
第28页共116页求的行业除外。
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节
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4,自2024年3月1日实施。
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存储单元。1.单元划分
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②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2/Q2+……+qn/Qn≥1其中:S-辨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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