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
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节[2008]48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8.13 【实施日期】2008.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484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 1 / 2
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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