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分析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止2010年底,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量已经突破35万家,实有入社农户2800万户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①,其发展态势如雨后春笋。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被寄予厚望,其功能也得到一致认可: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力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具等。②
但近年来“菜贱伤农”现象、“瘦肉精”、“膨大剂”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发,这又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当前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为什么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有所作为?其发展究竟面临哪些困境?基于此困惑,笔者通过实地调研,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问题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门槛是否过低?
其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只要有5名以上的农户参与,便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相关执照。③如此低的成立门槛
① 苑鹏.联合社——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转型、向着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迈进的支撑点[J].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网,2011年5月11日
② 郭晓鸣.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走向:理论研究·实践探索》,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9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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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当前市场上成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徒有虚名,并无实质性的活动,鱼目混珠现象突出。通过实地调研也发现,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甚至部分合作社仅有工商执照,并无签约农户和自有基地。“空壳”合作社的盛行,导致合作社在构建农产品流通渠道等方面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其二,农民进入合作社的门槛较低,加之退社自由的原则,导致入社农民的无作为、不负责行为。奥尔森认为,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增进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一个组织(或集团)的成员一方面拥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拥
①有不同于组织或集团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实践中,作为理性的个体,
农民认识到,即使他为集体利益而舍弃自己的利益,由于不能保证其他人都这么做,他还是很难为集体的利益做出贡献,而且由于加入合作社的成本非常低,更加导致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较淡,“事不关己”或“随时准备退出”的态度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即使农民什么也不做,他也会照样享受合作社带来的好处,“搭便车”行为也广泛存在。因此,在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的最终选择就是无作为的不负责行为。而无疑,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将是非常不利的,除了核心成员即股东外,其余社员很少有将合作社当成自己的合作社,为其发展出谋划策。笔者认为,这都是因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缺乏有益利益约束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首先,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成立应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数量的农户和基地,
①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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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合作社资格的审核,但在实践中,也应防止盲目求大;其次,对进入合作社应设置适当的门槛,从一开始就建立起合作社与成员尤其是农户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
问题二、弱小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究竟能够扮演什么角色?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成员,农民既是合作社产品的提供者,又是其服务和技术的利用者,同时还作为利益的共享者而存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民需求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没有农民的需求,其将难以成立和发展。但从目前实际来看,由于龙头企业的大量进入,农民的成员身份已更多地转变为“打工者”。其“一人一票”的权利也往往因“一股独大”而无法实现。而另一方面,从弱小农民自身能力来看,其缺乏资金,缺乏胆量,自身能力有限,承担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实践中,大多单独依靠几个弱小农民成立起立的合作社,其成活的难度较大。基于此,考虑到扶持效果的有效和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当前政府也较倾向于将扶持政策偏向专业大户或企业等。
但笔者认为,实践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切忌盲目浮躁,追功求大。政府在对合作社进行扶持时,应重点支持农户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对其培养应有耐心。
问题三、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到底是资金重要还是能力建设重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即“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①从当前实际来看,政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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