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立法保障措施
摘要: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是依据国际普遍认可的“发展权”产生的概念。对于少数民族而言,欠发达的经济文化状况使得发展权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提出显得十分必要与现实。本文试图从探析民族发展权的法律渊源出发,提出具体的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立法原则及立法保障措施,以期待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长足进步能与各民族地区共同繁荣相互促进。
Abstract: National minority occupation education development power is “development power” output concept that widespreadly approves according to the nations. For national minority but speech, owe flourishing economic cultural condition to make development power especially putting forward of occupation education development power seem to be very necessary and realistic. The article tries from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race development power of the law origin set out and put forward a concrete national minority occupation to educate development the power lawmaking principle and the measure of the lawmaking guarantee, with the occupation of the expectation national minor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power of substantial progress ability and each race region together prosperous promote mutually.
Key words: National minority region;Occupation education develop right;Lawmaking guarantees
一、法律渊源
探究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法律渊源得从民族发展权的法律渊源着手,职业教育发展权作为民族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者有着渊源上的同一性。
1.国际法渊源。民族发展权的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些决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肯定了谋求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各民族固有的和内在的一种权利,它是民族自决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这也是国际法律文件首次对民族发展权的表述。
此外,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发展权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件。该宪章第22条规定:“(一)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的自由和个性并且平均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二)各国有义务单独或集体保证发展权利的行使。”
2.国内法渊源。民族发展权主要体现在国内法对其确认和规范上。宪法第4条、第59条、第103条、第114条、第115条从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
帮助、尊重少数民族宗教和风俗习惯、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少数民族干部的担任及法律执行等方面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民族发展的权利,使民族发展权的法律保障有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地区的一项基本法律,自治法无论从序言还是到总则,字里行间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自治法第19-24条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政治自治权和发展权;第25-35条主要体现了经济发展权;第36-42条主要概括了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权利;第43-45条主要确认了人口管理(包括计划生育)、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发展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在国家上级机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帮助、对少数民族的对口支援等方面都做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民族发展权不同程度的规定,为民族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即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下,凭借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有利时机,通过构建旨在促进民族地区教育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权利要求从道德要求和理性呼唤的层面升华为法律规范,以法律引导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进步,消除发展障碍,倾斜性地照顾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在发展中实现民族地区各民族整体的利益,并最终实现全国人民整体的发展利益。
就发展权而言,其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权利,对法律的影响更主要是体现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也是如此。具体到我国的实际而言,保障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依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和指导,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应用行政手段、制定地区性法律法规与民族自治条例的方式为主,在立法意图上和执法观念上将发展权的概念贯彻下去。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少数民族以特殊法律保护与救济,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各民族走上共同繁荣、平等发展的道路,是少数民族发展权的宗旨所在。
二、立法原则
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法律制度的调整原则是指法律在确认、分配与调节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内含的利益关系时,所应遵奉的具有根本性和总体性的原理和准则。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法律制度的调整原则包括:
1.平等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对民族发展权的主体不论其社会身份或自然属性如何而应给予平等地保障,并使其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的原则。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平等保障原则,要求赋予所有主体以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对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其中,发展机会的平等是实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首要内容和基本前提,而发展成果的公平享有则是实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根本归宿和核心所在。
2.积极、主动原则。权力能动性原则,是指在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基础上,充分保证权力运行的主动性和高效性,实际控制权力与保障权力能动
运行的统一。它要求政府对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不只是消极地不予妨碍,即排除对发展权利的侵害,更强调构建能动的公共权力运作架构,使政府能够积极负起促进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实现的责任。
3.倾斜性保障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改变传统法只平行地保护不同主体利益的做法,而对各个发展权的主体,根据发展的不同程度区别予以对待,采取非对称性权利保障方式,对其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准则。”①因为调整、适用于个人人权平等保障的平等性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对发展权利的保障对公共权力之公共政策等的需要。所以,有必要采用一种新的原则——政策性平衡原则,它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的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地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②”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权的权利倾斜性保障原则就是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法律和给予少数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国家或发达地区要对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予以扶持、帮助、对口支援及特别优惠政策,通过建立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促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