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1 【实施日期】201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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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市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市级派驻外省(市)联络(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资产。 2 / 4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
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