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注册造价 工程计价 必背总结】
【2016年·单选】某建设项目由两个单项工程组成,其竣工决算的有关费用如下表所示。已知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建筑设计费、工艺设计费分别为100、120、60、40万元。则单项工程B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 )万元。
项目名称 单项工程A 单项工程B 建筑工程(万元) 3000 1000 安装工程(万元) —— 800 需安装设备(万元) —— 1200 A.3132.5 B.3135 C.3137.5 D.3165
『正确答案』B应分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800+1200)/(1000+800+1200+3000)]×100=50(万元);
B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1000+800+1200)+50+1000×120/4000+1000×60/4000+40=3135(万元)。参见教材P291。 (二)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包括内容 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 购入的 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 接受捐赠的 2.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分类 专利权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 计价方法 自创的,为开发的实际支出,包括研制和交易成本; 转让不能按成本估价,按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入或转让商标,计价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通过支付出让金获得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计价原则 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实际支付的价款 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 发票账单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 非专利技术 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按当期费用处理 外购的,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采用收益法估价 (三)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货币性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股票、债权、基金)、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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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
(1)开办费: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中。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计价。
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其会计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无区别。
对租入固定资产实施改良,因有助于提高固定资产的效用和功能,应当另外确认为一项资产。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不应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作为其他资产处理。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节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 区别 定义 起算 复责任的期限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 保修阶段 长短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实际竣工日期 基础、主体合理使用年限 期限 与“水”有关的5年 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周期 管线、管道、安装、装修,2年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1)预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 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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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3)使用
■承包人原因的缺陷,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不维修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出,费用超金额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有争议,可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核实,无异议,返还。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日内退还。逾期未退还,承担违约责任。 收到申请14日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日仍不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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