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是指我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企业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监理企业指项目总监)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六)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七)按规定时间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
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要求进行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依据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