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
金融法基本原则,使金融立法的自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有:
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2、何谓金融法体系?我国金融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联结、和谐统一、彼此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金融法体系的内容相当复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金融组织法。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已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金融组织法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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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管理规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是指国家实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及其修正案、《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等。
3)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管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而是直接由金融市场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主要法律规范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极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目前我国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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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 3、试比较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同与不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2)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政权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但是,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金融以及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他们又各有自己的特色。简单来说,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注重金融法制建设;实行“二级银行制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不同之处: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度假银行之;日本的珠影行知;德国的全能应行址、银企结合之;因果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过优化程度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实行单一制银行体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即使形式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体制远远不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必须按照现代金融的要求深化改革,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
从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来看,我国目前金融体制主要存在两大缺陷:(1)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2)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因此,近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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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要深化国有银行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进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二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三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市场监管;四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五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 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4、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监管立法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意义?(3)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法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之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金融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新情况。特别是自20世纪70、8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融资市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促使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管制逐步放宽,已经或正在引起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的变化,同时也对金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带来了金融立法的四大趋势:(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3)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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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试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管理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又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
从以上趋势看出,这些现象实质上无非是市场化改革取向和监管调控体制的完善两大方面,其目的则在于从不同的层面方面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必须强调: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特别是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我国现行的投资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加速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担风险\的原则。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除重大项目外,政府一般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确需政府审批的项目,也将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看项目在投资方向和宏观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爱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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