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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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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

管理体制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9.27 【实施日期】2009.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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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增强市、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市县)发展活

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 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科学划分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努力形成省与市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管理职责,主要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的监管等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重点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责。

三、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依法合规、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最大限度地向市县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应当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市县能够办理的,应当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 2 / 3

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下

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相关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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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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