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建设[2008]1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设〔2008〕15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中央在湘及省直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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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实施勘察现场见证制度。没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本办法所称勘察现场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监督和管理。
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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