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共渡难关,切实有效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加大增值税抵免。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延缓税费缴纳。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加大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总部经济园(含海创园)、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4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
5.降低用能成本。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
价格均下调10%,非管输气到户价格每立方下调0.2元,期限为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确未生产或复工的两部制电价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按实际停产时间减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
6.加大涉农补助。疫情期间,对存栏2000羽以上的家禽(肉鸡、肉鸭、蛋鸡、蛋鸭、鹅)规模养殖场进行临时补助(以2019年年报年末存栏量为准),存栏2000羽以上(含)每羽补助2元。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7.缓解履约压力。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8.加大对旅游商贸服务企业补助。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2个月补贴。待疫情解除后,根据酒店、民宿和旅行社等经营主体2019年度纳税和经营情况,向其定向发放共10万张旅游景区门票,用以支持旅游业发展;全国医护工作者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区门票免费政策。(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旅发公司)
9.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商贸流通企业补贴。因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囤货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造成亏损的医药流通或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商贸企业,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坚持在民生保供一线的大型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油站、医药流通等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0.加大参展补助。因疫情原因,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省市2020年度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1.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
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人保财险洞头支公司)
12.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
13.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三、加大金融信贷帮扶
14.降低融资成本。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延期还款服务等,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2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辖区各银行,对于现有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企业的存量贷款(数据截止1月底),按不高于同档LPR利率计算2020年2月当期利息,有条件的银行给予全部免息优惠。(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人行洞头支行)
15.加强信贷保障。全区银行机构统筹安排5亿元资金,用于复工复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建立贷款发放绿色通道,主授信行安排专人“一对一”对接,对于有续贷需求的应续尽续,并在贷款到期前完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在复工生产恢复期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申请政府应急转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确保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给予“白名单”企业信用增信。在省防疫一级响应期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落实贷款前提条件的,可先放款、后完善条件。对于2月份到期的贷款,因疫情管控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或个人,疫情期间不计入贷款逾期天数。适当降低疫情发生以来新增贷款的准入门槛,发放信用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专项利率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洞头支行)
16.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区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7.加大融资担保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区小微企业贷款需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区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2%(含)的,贷款余额在500(含)万元以内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区级财政补助;贷款余额在500-1000(含)万元以内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0%的区级财政补助;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10%的区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人行洞头支行)
18.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
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人行洞头支行)
四、加强援企稳岗支持
19.加大企业稳岗补助。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0.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分局、区税务局)
21.给予返工和求职路费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出资包车接人员返洞的,以“你来洞头,我出路费”的模式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自行返工与首次入职我区企业的区外户籍员工及人才,在2月23日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来洞的,车票费用全额补贴;在2月24日至2月28日来洞的,减半补贴。2月28日前自驾返工的参照道路交通相当费用标准执行。城际客运班线恢复前,在温州动车南站以“你用工,我出车”的模式为企业提供员工专车接送。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复工复产期间首次到我区企业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60元、600元、96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返工人员如需要集中观察,观察期超过7天的部分按超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局)
22.加大以工招工力度。鼓励“以老带新”,给予推荐新员工及人才奖励。个人、中介机构、村居等推荐人员首次入职我区企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推荐全日制大专(或中级工、初级职称)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推荐全日制硕士(或技师、副高职称)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3.给予新入职人员及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入职我区企业的区外户籍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属于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中级工、初级职称)的1500元/人,全日制本科学历(或高级工、中级职称)的2500元/人,全日制硕士(或技师、副高职称)及以上的50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4.给予对口帮扶县求职人员交通路费和就业补贴。对疫情期间四川南部县来洞就业的建档立卡人员,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路费补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月的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5.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6.加大企业引才支持力度。企业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中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报区人社部门汇总后,由区委人才办出资统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招引,人才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按 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
27.强化创业扶持力度。对战“疫”期间表现突出的企业和创业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洞头区范围内受新冠肺炎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传播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除本政策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用好惠企政策“直通车”,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如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区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洞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承担。金融机构金融信贷帮扶成效纳入年度金融部门考核内容。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4.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洞头区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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