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党进利出资设立庄浪县博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庄浪县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庄浪县南湖镇希望路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农产品、地方特产、工艺品、电子商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认出资比出资方出资期出资201210 党进货10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广西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担任。执行 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现任执行董事:3董事任期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