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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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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使出差事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所有员工因公出差的审批程序及差旅费用标准。

第三条 因公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到远离其常规工作地,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办事。

二、出差程序

第四条 凡因公出差者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报有关领导批准。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下属人员出差项目、人数、日期的审核,报管理部核准备案;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部门经理的因公出差审批;

出差前务必将已审批的出差申请单交管理部备案,回公司后到管理部核销,取回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附件,无出差申请单的,财务不予审核报销。两人以上共同出差的,填写一张出差申请单。不得凭出差申请单复印件报销。

第五条 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必须事先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飞机头等舱、商务舱或高铁二等座以上席位、火车软卧、软座、二等舱以上的轮船;因特殊情况必须超标准的,则须单独写明理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方可报支费用。

凡乘坐飞机的优先购买最大折扣机票(折扣后机票价格同高铁二等坐10%差异内的可不用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出差人员需自行订购来往机票,并报管理部确认机票折扣。

第六条 员工出差的,按对应费用标准报销。

第七条 驾驶员开车出差的,按一般人员规定报销,停车费、过桥费、油费等按实报支。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鼓励私车公用,在确认公司无法派车后,方可私车公用。 使用私家车必须事先填写《小车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审核。杭州市内的,报管理部批准同意;杭州市外的,除管理部审核外,还需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私家车使用按照*/公里报销,过路费按实报销,需附相应发票。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和驾乘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国外出差按有关规定办理。(详见附件一、二),因出国人员在途中时间长短不一,为方便计算各项补贴,一律以出境之日开始计算发放,入境之日停发。 第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安排好工作,特别是部门经理和各级主管(包括项目负责人)出差,必须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以免工作耽误。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根据出差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真正达到出差的目的,同时要维护企业形象,并随时收集相关资料及信息,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需完成出差总结,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必须取得并保管好车票、机票、住宿费用发票,用于出差结束后的费用报销。出差过程中需招待或宴请他人的,应事先向得到上级的批准。 第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须在三日内写出出差总结,报部门经理和有关领导审批,重大事务可直接递交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首席专家,外籍专家出差总结直接报总经理、副总经理。 出差总结应包括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完成了什么任务,当地市场情况及自己的一些看法、建议、意见、所附资料等内容。

无出差总结单的,各审批负责人不得给予审批报支费用。出差人需凭出差总结到管理部取回出差申请单,以报销出差费用

三 出差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标准

一般情况下所有出差费用都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内支出,标准之内的费用按本制度的规定报销。超过开支标准或与本制度规定不相符的报销项目,必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批准。

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才能乘坐卧铺。

出差期间因场地或时间(夜间22点以后及早上7点之前)等原因,若没有适当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供使用,方可叫出租车。

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上经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出差总结及相应票据,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差旅费可报销往返长途车票、飞机票,其余费用(不含餐补)按照如下标准内按票报销: 费用标准 项目 一般城市 部门员工 300 省会、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发达城市 500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以上 500 600 600 800 会务或培训费用已包含住宿的,其他费用按不超过平均50元/人·天计算,凭票报销。

如出差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支住宿费。

以上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附超支说明报告,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单独审批方可报支。报销差旅费须提供相应正规的发票,在规定的额度内按实报销,不再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报销,附出差总结报告,部门员工出差如无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批后可报支,部门经理出差须报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可报支。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纳入公司刚性预算管理,当月、当年预算额度用完后,不得再报销差旅费,顺延至下一月度、年度报销。

四、报销所附单据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外取得发票时应注意所取得的发票是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取得的住宿发票,要求住宿地址与出差地一致,并且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税额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国外取得的发票应在各发票上注明发票取得情况(如住宿票、车票等)。

第十九条 出租车票上须写明从何地至何地,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 出差期间所产生的招待费、礼品费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单独报销,不得混在差旅费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假发票、过期发票等有问题的发票财务部有权退回并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面额超出实际情况的发票应在发票上注明实报金额,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所需单据如下:差旅费报销单、出差申请单或市场部人员出差派遣单(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出差报告、补贴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不得报销的项目:个人罚款、属于个人购买的保险及其他非正式付款凭证的支出。

五、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性质严重者,按公司相关人事制度从严处理:

(一) 假公济私,外出办事;

(二) 出差人未安排好工作,造成工作失误; (三) 因出差人个人原因,未达到出差目的; (四) 出差人在外做出有损企业、国家形象的事情; (五) 出差结束后,未按要求写出差总结; (六) 出差费用中有弄虚作假的;

(七) 出差前未填写好出差申请单或未经批准的。

(八) 已确定为假发票或问题发票后仍按正常手续来报销的。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财务部。

附件一:

外事管理办法

各单位因公从事经贸洽谈、科技活动、验收设备等活动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及人员的管理以及因经贸洽谈、科技活动、设备调试等邀请外宾短期商务来访的管理。

第一条 外事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和涉外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第二条 下设外事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集团范围内或与集团相关的外事和涉外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涉外事务频繁的单位应配置兼职的外事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有关工作。外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集团有关外事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集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自觉提高外事业务水平,积极协助党委工作室收集有关外事方面的信息,不断完善集团的外事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出国(境)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事由、费用预算等),报党委工作室汇总备案,作为下一年度各单位出国任务审批的依据。出国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总部的人员出国,由所在部门报党委工作室,党委工作室初审,呈总裁审核,董事局主席审批;

二、企业的人员出国,由党委工作室初审,呈董事局主席审批, 三、其它单位的人员出国,由党委工作室初审,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双方共同履行《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对于未签订《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者,将不予外派出国(境)。一年内多次因公出访同一国家,可仅在第一次出访该国家时签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协议书》。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原则:

一、派遣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外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严禁公费出国旅游,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提出调整或者建议取消。

二、选派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适人员,在集团工作未满两年的原则上不予外派出国(境)。如因工作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必须特殊说明。出国(境)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懂业务、身体健康,能胜任出国任务,回国后能继续从事与出国任务有关工作的人员,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三、申请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董事局主席的批准,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含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单位不予报销出国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四、对于购买进口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去国外预验收设备,而应在国内交付时一次验收。特殊情况,设备确实需要到国外预验收、培训等,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就设备预验收、培训等作专项前置报批,经同意后才能列入购买设备合同的条款。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业务工作需要,赴国(境)外进行技术、学术交流的人员,以及因公司引进技术或设备需要出国(境)外进行考察、培训、采购、设备监制等。

二、因经贸业务需要,赴国(境)外进行贸易洽谈、产品推销及售后服务等。 三、根据对外技术服务合同而外派的短期技术(含劳务)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外派的人员。 第八条 因公自行组团出国(境)的管理:

一、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在确保出国(境)相关材料完整的前提下,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示(包括邀请单位、出访目的、时间、地点、人员简历),并附具体行程、邀请函。验收设备的团组,在履行前置报批时,需同时附设备相关的项目可行性(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设备厂家的情况介绍等。

二、党委工作室负责承办总裁、董事局主席的因公出国(境)手续。其他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申报材料由相关单位规范填写,党委工作室统一办理。

三、出国(境)团组由领域提出申请。如跨领域组团的,则由业务主导领域提

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使出差事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所有员工因公出差的审批程序及差旅费用标准。第三条因公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到远离其常规工作地,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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