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其他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5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55.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56.撤诉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7.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58.从诉的法律性质来看,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方面的内容。与此相适应,诉权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59.诉的要素有(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60.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个不同种类。
61.诉的合并有两种:(诉讼主体合并)和(诉讼客体合并)。 62.当事人及其他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6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64.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66.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的根据。
67.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8.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70.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7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告知当事人。 72.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有两种方式,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73.人民法院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当庭
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74.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6.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7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78.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79.决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一律)不得上诉。
80.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81.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得(上诉)或(申请复议)。 82.公告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开通知有关人员关于(诉讼事项)的一种诉讼文书。
8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六种: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4.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5.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必须在(选举进行之日)前作出并送达(选举委员会)、(起诉人),同时,还应及时将审判结果同志其他公民。该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86.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时间为(三个月)。 8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8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层 人民法院管辖。
89.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
9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2.国有企业破产的和解的申请必须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其他企业破产,由自己提出。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的
(三个月)内提出和解申请。
93.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94.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原因有:(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委托执行)。
95.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设置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
96.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执行的,强制执行。
97.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8.(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99.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和财产有关的行为)。
100.民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